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廳機關各有關處室局:
為規范財政行政處罰裁量、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省政府令第33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財政執法實際,我們對《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和《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修訂<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和<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的通知》(浙財法〔2015〕11號)同時廢止。
附件:
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