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11〕20號)、《關于印發〈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號)及《關于進一步規范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調整工作的通知(試行)》(杭住保辦〔2013〕13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調整管理機制,提高保障效率和人性化水平,現在《關于進一步規范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調整工作的補充通知(試行)》(杭住保辦〔2015〕9號)的基礎上,再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申請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情形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創業人員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在房源允許的情況下可申請調整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1.家庭成員為兩人(夫妻除外),其中一方為10周歲(含)以上申請家庭成員的,該家庭可申請調整至就近成套兩居室房源;
2.申請人夫妻雙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在配租后因工作、收入等條件變化符合屆時作為申請家庭成員準入條件的,可計入申請家庭成員數,該家庭可申請調整至就近符合屆時家庭人口數配租原則的房源。屆時如成年子女退出該配租房源另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該戶申請家庭應重新調整至就近原戶型房源,該成年子女不受放棄配租后兩年內不得再申請的限制。
3.因家庭照顧需要,申請人夫妻雙方父母有一方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該家庭可申請調整至父母自有產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所在地附近符合配租原則的配租房源;申請人夫妻雙方一方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上或子女滿足下列第(2)、(3)、(4)三類條件之一的,該家庭可申請調整至子女、自有產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所在地附近符合配租原則的配租房源:
(1)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上;
(2)屬于一至二級肢體或視力殘疾的殘疾人;
(3)屬于一至二級精神、智力殘疾的殘疾人,行為不能自控的;
(4)屬于一類重大疾病患者。
二、新增申請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須提交的材料
上述新增可申請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保障家庭,除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常規申請相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外,還應按如下規定向市級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因家庭成員居住方便的,提供10周歲(含)以上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等材料;
2.因申請人夫妻雙方父母、成年子女條件發生變化,可計入申請家庭成員數的,提供該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有效戶籍證明或市區居住證,在職證明或勞動合同,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證明,房產狀況證明,近6個月連續繳交住房公積金或社保證明,房源調整具結書等材料;
3.因家庭照顧需要的,提供父母或者子女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明(公有住房租賃證明)、疾病證明以及相關部門出具的父母與子女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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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類重大疾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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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2015年8月27日
?
附件:
?一類重大疾病清單
序號 | 疾病類型 | 序號 | 疾病類型 |
1 | 惡性腫瘤 | 9 | 肝病末期 |
2 | 嚴重的急性心肌梗死 或急性心肌梗塞 | 10 | 急性出血性 壞死性胰腺炎 |
3 | 腦中風(致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 | 11 | 深度昏迷 |
4 | 重要器官移植 | 12 | 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
5 | 慢性腎衰(尿毒癥) | 13 | 再性障礙性盆血 |
6 | 多發性硬化 | 14 | 暴發性肝炎 |
7 | 帕金森病 | 15 | 乙型腦炎 |
8 | I型糖尿病 | 16 | 嚴重燒傷 (20%以上、深Ш度) |
注:具體以三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為準。
各有關單位: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11〕20號)、《關于印發〈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號)及《關于進一步規范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調整工作的通知(試行)》(杭住保辦〔2013〕13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調整管理機制,提高保障效率和人性化水平,現在《關于進一步規范杭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調整工作的補充通知(試行)》(杭住保辦〔2015〕9號)的基礎上,再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申請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情形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創業人員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在房源允許的情況下可申請調整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1.家庭成員為兩人(夫妻除外),其中一方為10周歲(含)以上申請家庭成員的,該家庭可申請調整至就近成套兩居室房源;
2.申請人夫妻雙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在配租后因工作、收入等條件變化符合屆時作為申請家庭成員準入條件的,可計入申請家庭成員數,該家庭可申請調整至就近符合屆時家庭人口數配租原則的房源。屆時如成年子女退出該配租房源另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該戶申請家庭應重新調整至就近原戶型房源,該成年子女不受放棄配租后兩年內不得再申請的限制。
3.因家庭照顧需要,申請人夫妻雙方父母有一方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該家庭可申請調整至父母自有產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所在地附近符合配租原則的配租房源;申請人夫妻雙方一方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上或子女滿足下列第(2)、(3)、(4)三類條件之一的,該家庭可申請調整至子女、自有產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所在地附近符合配租原則的配租房源:
(1)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上;
(2)屬于一至二級肢體或視力殘疾的殘疾人;
(3)屬于一至二級精神、智力殘疾的殘疾人,行為不能自控的;
(4)屬于一類重大疾病患者。
二、新增申請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須提交的材料
上述新增可申請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保障家庭,除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常規申請相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外,還應按如下規定向市級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因家庭成員居住方便的,提供10周歲(含)以上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等材料;
2.因申請人夫妻雙方父母、成年子女條件發生變化,可計入申請家庭成員數的,提供該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有效戶籍證明或市區居住證,在職證明或勞動合同,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證明,房產狀況證明,近6個月連續繳交住房公積金或社保證明,房源調整具結書等材料;
3.因家庭照顧需要的,提供父母或者子女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明(公有住房租賃證明)、疾病證明以及相關部門出具的父母與子女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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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類重大疾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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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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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類重大疾病清單
序號 | 疾病類型 | 序號 | 疾病類型 |
1 | 惡性腫瘤 | 9 | 肝病末期 |
2 | 嚴重的急性心肌梗死 或急性心肌梗塞 | 10 | 急性出血性 壞死性胰腺炎 |
3 | 腦中風(致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 | 11 | 深度昏迷 |
4 | 重要器官移植 | 12 | 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
5 | 慢性腎衰(尿毒癥) | 13 | 再性障礙性盆血 |
6 | 多發性硬化 | 14 | 暴發性肝炎 |
7 | 帕金森病 | 15 | 乙型腦炎 |
8 | I型糖尿病 | 16 | 嚴重燒傷 (20%以上、深Ш度) |
注:具體以三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為準。